对职业学校学生而言,在校期间进行实地实习,进行技术培养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。随着暑假到来,不少学生纷纷投身于校外实习的热潮中。
然而,部分企业在接纳学生实习时表现得相当随意,甚至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。在此,我们郑重地提醒所有企业,必须注意以下几点。
官方原文:
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content/2016/content_5095761.htm
企业接收职校实习生,有人数比例限制
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
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,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%,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%。
职校实习生的工资,原则上不低于这个数
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:
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,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、工作强度、工作时间等因素,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,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%,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,以货币形式及时、足额支付给学生。
企业需保障实习生的基本权利
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,并不得有下列情形:
(一)安排、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; (二)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、顶岗实习; (三)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; (四)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》中禁忌从事的劳动; (五)安排学生到酒吧、夜总会、歌厅、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; (六)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。
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
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,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,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,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,并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安排学生从事高空、井下、放射性、有毒、易燃易爆,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; (二)安排学生在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实习; (三)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。
一般而言,能够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但是在校生进行实习,因存在多种不同类型,需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分析,这里为大家一一解析。
职业学校学生实习
职业学校学生实习,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、高职专科学校、高职本科学校(以下简称职业学校)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,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(事)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,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。
对于这类实习,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》明确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,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。也就是说,学生实习属于是校内教学活动的延伸,在这种情形下,不宜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。
勤工助学
勤工助学应该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,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,通过在单位参加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。
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
根据目前的政策文件,勤工助学主要分为两种情形:
一是高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,即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》所指的勤工助学行为。属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一般由学校、勤工助学单位、学生签订三方协议,协议书明确学校、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 第二种情形,即学生不经过学校组织安排,私自在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的情形,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。
此时学生仍然以学习为主,不以就业为目的,且一般具有临时性。实务中,也一般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。
以就业为目的进行的毕业实习
有观点认为,在校生由于是学生,并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。但实际上,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。
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“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,以及农村劳动者(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、经商的农民除外)、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。”
上述规定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。因此,只要在校生已满16周岁,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,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。
如果在校生已经完成了毕业所需要完成的课程任务和要求,但在实际领取毕业证之前,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实习。如果符合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中事实劳动关系要件的,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。
温馨提示:实习生和试用期有哪些区别? 试用期:当事人身份主要是劳动者,企业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,并且履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。 实习期:当事人身份主要是在校学生,企业对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,不用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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